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结构通则
来源:广东润远建设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11-22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结构通则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简称燃具)及其部件的结构、材料与尺寸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镇燃气的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包括:燃气取暖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容积式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燃气灶、燃气烘烤器、燃气烤箱、燃气饭锅、带烘烤的燃气灶、燃气烤箱灶、燃气洗涤物烘干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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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220 不锈钢棒
GB/T 1527 铜及铜合金拉制管
GB/T 3090 不锈钢小直径无缝钢管
GB/T 3191 铝及铝合金挤压棒材
GB/T 3280 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
GB/T 3880.1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1部分:一般要求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4240 不锈钢丝
GB/T 4423 铜及铜合金拉制棒
GB/T 4437.1 铝及铝合金热挤压管 第1部分:无缝圆管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 480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搪瓷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480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GB 15763-2009 建筑安全玻璃
GB/T 6892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
GB/T 6893 铝及铝合金拉(轧)制无缝管
GB/T 7306.1 55°密封管螺纹 第1部分:圆柱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
GB/T 7306.2 55°密封管螺纹 第2部分:圆锥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
GB/T 7307 55︒非密封管螺纹
GB/T 8163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T 8897.2 原电池 第2部分:外形尺寸和电性能要求
GB/T 9438 铝合金铸件
GB/T 9439 灰铸铁件
GB/T 12771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
GB/T 13611 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
GB/T 13819 铜及铜合金铸件
GB/T 13821 锌合金压铸件
GB/T 14536.1-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自动控制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4975 结构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B/T 14976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B/T 15114 铝合金压铸件
GB/T 15117 铜合金压铸件
GB/T 15675 连续电镀锌、锌镍合金镀层钢板及钢带
GB/T 16411-2008 家用燃气用具通用试验方法
GB/T 26002 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
GB 29993 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
GB/T 18144 玻璃应力测试方法
CJ/T 197 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CJ/T 421-2013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电子控制器
CJ/T 30 热电式燃具熄火保护装置
YB/T 5310 弹簧用不锈钢冷轧钢带
燃具按用途、安装场所、室内型的给排气方式及安装状态进行分类,如表1~表4所示。
表1 按用途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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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种类 |
分类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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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 |
燃气取暖器 |
用辐射热、对流热采暖的燃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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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采暖热水炉 |
采用大气式燃烧器或风机辅助式燃烧器或全预混式燃烧器的采暖热水两用的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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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 |
燃气快速热水器 |
设有水气联动机构、当水通过热交换器时便被加热的供热水专用热水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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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容积式热水器 |
设有可加热贮槽水的结构,能根据水温变化开闭燃气管路,且传热面积在4 m2以下的供热水专用热水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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烹饪 |
燃气灶 |
将锅类容器置于燃烧器上方进行炊事的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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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烘烤器 |
以火烧烤食品为主的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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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烤箱 |
不以火烧烤食品,而是在烤箱内用辐射热和对流热进行烹调的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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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饭锅 |
设有检测米饭熟后自动熄灭主燃烧器装置的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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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烘烤的燃气灶 |
设有烘烤器的燃气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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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烤箱灶 |
将燃气烤箱与燃气灶(包括带烘烤器的灶)组合起来的烹调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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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灶 |
便于携带且将锅类容器置于燃烧器上方进行炊事的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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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灶 |
由家用燃气灶和排风装置作为主要组成部分,并可与其它功能部件组合的一体化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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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燥 |
燃气干衣机 |
用风机驱动燃气燃烧加热的空气,烘干洗涤物的器具 |
表2 按安装场所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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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场所 |
分类内容 |
代号 |
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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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型 |
安装在室内使用的燃具 |
- |
图C.1-图C.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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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型 |
安装在室外使用的燃具 |
W |
图C.8 |
表3 按室内型燃具的给排气方式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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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气方式 |
分类内容 |
名称 |
代号 |
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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敞开式 |
由室内吸取助燃空气,将烟气排在室内的方式 |
直排式 |
Z |
图C.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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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密闭式 |
自然排气式 |
由室内吸取助燃空气,用排气筒在自然抽力下将烟气排出室外 |
烟道式 |
D |
图C.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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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排气式 |
由室内吸取助燃空气,用风机将烟气排出室外 |
强制排气式 |
Q |
图C.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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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闭式 |
自然给排气式 |
将给排气筒穿过墙壁伸到室外,利用自然抽力进行给排气 |
平衡壁装式 |
P |
图C.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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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给排气筒接至给排气室,靠自然抽力在敞开走廊进行给排气 |
平衡室(隔间)式 |
PG |
图C.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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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给排气筒接人共用的给排气烟道(U型或倒T型),靠自然抽力进行给排气 |
平衡烟道式 |
PD |
图C.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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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给排气式 |
将给排气筒穿过墙壁接至室外直通大气,靠风机强制进行给排气 |
强制给排气式 |
G |
图C.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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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按安装状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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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状态 |
分类内容 |
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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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式 |
安装在灶台、烹调台、餐桌上使用的灶具 |
图C.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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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式 |
放置在台板、地面使用的灶具 |
图C.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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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挂式 |
安装在墙面上使用的燃具 |
图C.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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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吊式 |
悬吊在墙壁或天花板等处使用的燃具 |
图C.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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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 |
组装在墙内或烹调台里等使用的灶具 |
图C.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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橱柜式 |
安装在专用橱柜里使用的灶具 |
图C.14 |
4.1.1 燃具及其部件的结构,应考虑防止燃气泄漏、防止火灾等安全性和耐用性要求,在通常的运输、安装、使用中,不应有损坏或发生影响使用的功能失效。
4.1.2 正常使用、调节、维修保养过程中,手可能触及的部位应光滑,不得有锐边、尖角和毛刺。
4.1.3 组装各部件用的螺钉应安装牢固,在维修、检查时拆卸的部件,应能反复使用。
4.1.4 安装在墙壁、立柱、地板上使用的燃具,应能方便的安装、拆卸,在通常的配管操作时不得产生异常现象,且应安装牢固。
4.1.5 使用非金属材料做面板的燃具,当面板破碎时碎片不得飞溅且烹调器皿不倾倒。
4.1.6 清理与保养时,需要拆除的部件应易于清扫和安装,应不产生错误安装的可能性,或应不产生危险;不允许用户拆装的部件,应只能采用工具进行拆装。
4.1.7 燃具部件间采用螺钉、螺母、铆钉等紧固方式的连接应牢固,使用中不应松动。紧固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能产生切屑类的自攻类螺纹不能应用在与燃气通路相通的部位。
4.1.8 各部件动作应准确、灵活。各部件的连接杆(如螺栓等)应坚固、牢靠。在正常和合理的搬运及使用条件下保持之间的固定关系。非永久性固定零件应设计成在清洁和维修时便于拆卸、装配或更换。
4.1.9 需要固定安装的燃具能方便的固定在墙上或地面上,使用中不得松动或倾斜。
4.1.10 封闭式燃烧器具应设有观火孔,可用目测观察点火状况、点火和主火燃烧器的燃烧工况。或不设观火孔的热水器壳体,控制电路应有主火燃烧器工作状况的监视功能,并能给出必要的指示信号,在去除壳体后仍有可直接观测的观火孔。
4.1.11 大气式燃烧器具(如灶具类),应便于观察燃烧器的燃烧状态。
4.1.12 燃具出厂后应有防止用户调节额定热负荷的措施。
4.2.1 燃气通路部件应有金属制造。
4.2.2 燃气通路上可拆卸部件的安装位置应进行标识。
4.2.3 燃气导管(包括点火燃烧器燃气导管)应设在不过热和不受腐蚀的位置,否则应采取保护措施。
4.2.4 燃气通路的气密性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在通常的运输、安装、使用时,不得有损其气密性。
4.2.5 用于安装零部件的螺钉孔、螺栓孔等不应开在燃气通路上(穿透燃气管壁);除测试用孔外,其他用途孔和燃气通路之间的壁厚应大于1mm。安装孔不应有水渗入。
4.2.6 水不应渗入燃气通路。
4.2.7 日常维修时必须拆装的燃气通路连接件宜采用机械方式密封。例如金属与金属间的接头连接应通过垫片、密封圈,而对于永久性装配,可采用胶带、液态胶等密封。
4.2.8 非螺纹连接时,连接的密封性不应通过软焊料或粘合剂来实现。
4.2.9 固定安装型燃具的燃气接口、燃具或安装台内的燃气暗接口,其螺纹应符合本标准7.1.2的规定;使用胶管(橡胶软管)接头连接时应符合本标准7.1.4的规定。并应设在容易连接的位置上,橡胶软管应符合GB 29993的规定。
4.2.10 管道燃气宜采用硬质(或金属软管)连接。
4.2.11 弯曲的供气管应光滑,应不降低通气能力。
4.2.12 除户部分外燃具外,燃气通路应设置不少于两道独立的燃气阀门,见图1。
4.2.13 在燃气通路中,高等级阀可以代替低等级阀。
4.2.14 除部分户外燃具外,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
4.2.15 使用人工煤气的器具应带有燃气稳压器;其他气种的器具可选用。
4.2.16 燃烧器引射器、喷嘴的气流孔截面和主燃烧器的火孔截面应是不可调节的。当改变引射器和喷嘴进行燃气转换时,应有清晰永久标记防止混淆。
4.2.17 与燃烧系统有关的部件,如主燃烧器、燃烧室、点火装置和安全装置等相互间的位置应固定,在正常运输和使用中不应松动或脱落。
4.3.1 当器具外壳构成燃烧系统的一部分时,不应有烟气泄漏到安装器具的房间内。
4.3.2 燃烧通路与烟管应采用管接头插接方式连接和密封,或采用机械方式连接和密封。
4.3.3 对燃烧通路上不需拆卸的部件,应确保在正常使用期限内的密封性。
4.3.4 烟气排出烟管应能承载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上的负荷。
4.3.5 用直径为16 mm 的钢球并施以5N的作用力按压烟管终端时,该球不应进入烟管内。
4.3.6 排烟管通向室外或连接至排风系统的器具,在正常使用中不应有未燃气体或烟气排至室内。
4.3.7 燃烧器应按下列规定装配:
a) 引火燃烧器(点火燃烧器)、小火燃烧器(长明火)、主火燃烧器应牢固地安装在所规定的位置,确保与喷嘴、燃烧室、电点火装置、安全装置等有正确的位置,在通常使用情况下,不会移动及脱落;
b) 除燃具的特殊部件外,不宜安装在过热或损伤的部位。
4.3.8 燃烧器应通过目测、镜子、电压表、指示灯等在进行点火操作的现场能够确认点燃,点火不能确认的燃具必须安装符合本标准7.22.1规定的熄火保护装置。
4.3.9 设有观火孔的燃具,观火孔应能目测观察点火状况、点火和主火燃烧器的燃烧工况。或不设观火孔的燃具,控制电路应用主火燃烧器工作状况的监视功能,并能给出必要的指示信号。
4.3.10 燃烧器、热交换器及其他主要部件应能调整或更换。
4.4.1 器具设计应满足,在点火期间以及在制造商所标明的所有输入热量的整个范围内,都能提供足够的燃烧用空气。
4.4.2 带风机的器具可以在燃烧系统中安装一种调节装置,用来作为限流器或按照制造商说明书中的说明将调节装置设定在预定位置上,从而达到调节器具给排气系统的压力损失。
4.4.3 带风机的器具风机叶轮不应接触相邻部件;接触烟气的风机部位表面应进行耐腐蚀处理,或者该部位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制造;且该部位应能承受热应力的作用。
4.4.4 与烟气接触的部件应能承受烟气的高温;与烟气接触的部件应由耐腐蚀材料制造,或者经过耐腐蚀处理。
4.4.5 给排气管安装过程中,除了长度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以外(如:切割),不需要再进行其他工作。这种调整不应影响器具的正常运行。
4.4.6 防倒风排烟罩的器具,排烟口应是承接口,能与规定直径的排烟管相连接;防倒风排烟罩的排烟口可参照表5规定的排烟管内径设计,并且应有15mm以上的承接部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4.4.7 烟道接口的设计可参照表5的排烟道的内径设计,与二次烟道连接时,垂直接口应至少有13mm的交接长度,水平接口应至少有25mm的交接长度。烟道终端开口应不能放人直径为16mm的小球。
4.5.1 与供水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符合GB/T 7306.1、GB/T 7306.2或GB/T 7307规定的螺纹连接;如果采用非金属材料连接,制造商应能提供能够证明连接可靠的证据。
4.5.2 有水路系统的燃烧器具,水不应渗入到燃气通路内。
4.5.3 水路系统的进水口和出水口应采用管螺纹连接,管螺纹应符合7.1.2条的规定。
4.5.4 水路系统应设置流量稳定或流量调节装置。
4.5.5 密闭式器具供暖系统应装有安全阀和压力表,供暖热水不应损坏膨胀水箱的皮膜。
4.5.6 密闭式器具供暖系统应装有自动排气装置。
4.5.7 安装在有冻结地区的器具应具有自动防冻功能。
4.5.8 进、出水阀应操作灵活、准确,采用旋转操作的阀门,逆时针为流量“大”的方向。
4.5.9 排水阀出口应能与软管连接,以便将水排至下水管路。
4.5.10 采用排水阀作为防冻装置时,应能用手或常用工具方便的进行排水的拆装。
4.5.11 燃具在控制器所控制的温度范围内运行时烟气不应产生冷凝水;燃具在启动时产生的冷凝水,不应影响器具运行安全性。
5.1.1 器具在制造商声明的使用寿命期间内和正常安装及规定使用条件下,应能够承受可预期的机械、化学和热的影响,其材料和结构的变化不应损害器具的安全性;
5.1.2 接触燃气和燃烧产物的材料,应耐腐蚀或经过耐腐蚀处理,且熔点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5.1.3 带有燃烧室的器具,燃烧室的外壳应采用金属材料制造。
5.1.4 燃具焊料中不应含有金属六价镉。
5.1.5 涉及安全的重要材料,其特性应由器具制造商和材料供应商予以保证,如:提供必要的书面证明。
5.1.6 导电材料应采用铜、铜合金、不锈钢或具有同等以上电气性能、热稳定性能和机械稳定性能的材料,其中用于需要弹性的部位及其他部件上必须的材料,在不发生危险时可不受此限制。
5.1.7 室外型器具的外壳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制作,或其材料表面进行耐腐蚀、耐紫外线涂层处理。
5.2.1 燃气管路应使用金属材料,应符合GB/T 8163、GB/T 1527、GB/T3090、GB/T 12771、GB/T 26002、CJ/T 197的规定。
5.2.2 管路系统的零部件应采用耐腐蚀、熔点大于350℃的金属材料或非燃性材料(密封、润滑材料除外)。小火燃烧器和引火燃烧器的输气管应采用熔点大于500℃的金属材料。
5.2.3 除密封件类(包括膜片、橡胶阀体)及油脂密封材料外,燃气通路应采用熔点大于500℃(胶管接头为350℃)、燃烧器应采用熔点大于500℃、燃烧器火孔部位应采用熔点大于700℃及烟气通路应采用熔点大于350℃的非燃烧材料制造,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采用附录B(标准的附录)所规定的材料或同等以上的耐腐蚀性材料,材料的厚度和强度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b) 进行表面电镀的金属材料,按GB/T 16411-2008中15.2.1规定做24 h试验,确认无腐蚀现象;
c) 进行表面涂装的金属材料,按GB/T 16411-2008中15.2.2规定做24 h试验,确认无生锈、起泡及脱落现象;
d) 进行表面搪瓷的金属材料,应按GB/T 16411-2008中15.4进行钢珠冲击试验,确认搪瓷无脱离现象;
e) 钢化玻璃材料应符合GB15763及GB/T 18144标准规定进行相关试验,确认玻璃符合要求。
5.2.4 燃气通过部位所用密封件、密封材料及其他非金属密封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接触燃气的密封材料和旋塞阀用润滑脂应与使用燃气的特性相适应。
b) 密封件中的橡胶、塑料等材料,应按GB/T 16411-2008中15.3.1进行耐燃气性能检验,质量变化率应小于20%,且无影响使用的软化、脆化现象。
c) 橡胶制品应按GB/T 16411-2008中15.3.2进行耐燃气性能检验,每小时的正戊烷渗透量应小于5 mg;
d) 油脂密封材料应按GB/T 16411-2008中15.3.3进行耐燃气性能检验,质量变化率在20℃时应小于10%,在4℃时应小于25%。
5.3.1 器具的保温材料应能承受120℃高温而不变形,并且应在受热和老化的情况下仍能保持其保温性能。
5.3.2 保温材料应能承受可以预见的热应力和机械应力。
5.3.3 保温材料应不可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除外:
——保温材料是用在与水接触的表面上;
——保温材料的表面的温度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不超过85℃;
——有不可燃外壳对保温层进行保护。
5.3.4 保温材料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不应由于安装、移动或冷凝等原因而损坏或失效。
5.3.5 隔热材料应为不燃材料,不应含有石棉,并应能承受可预期的热应力和机械应力。
5.3.6 对接触面无腐蚀,在使用中不产生异味。
5.3.7 燃气通路、燃烧器和电器部件上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应按GB/T 16411-2008中15.5条的规定进行燃烧性能检验,应是不燃烧或在10s内熄灭的材料;但在保温、隔热材料燃烧时,若不会引起触电火灾危险时可不受限制。
5.4.1 与食品接触的部件及有可能接触的部件,应使用对人体不产生有害化学变化的材料或进行过适当表面处理的材料制成,并不得产生有害物质,符合下列相关要求:
——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不锈钢件,应符合GB 4806.9的规定。
——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搪瓷件,应符合GB 4806.3的规定。
——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聚四氟乙烯涂层,应符合GB 4806.10的规定。
——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其他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5.4.2 生活热水管路应采用防腐蚀材料和不含污染生活热水水质的材料制造。
5.4.3 与水接触的金属材料,在使用寿命内,材料应保证不受腐蚀影响,应能承受机械、化学和热的影响,并且不应污染水质。
5.4.4 与水接触的塑料材料,在使用寿命内,材料应满足机械、理化性能要求,耐紫外线、老化、腐蚀的影响,不应污染水质。
5.4.5 其它与水所接触非金属和辅助材料,橡胶、密封剂、粘合剂和运动部件使用的润滑油等,不应污染水质。
5.5.1 通过烟气的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或经耐腐蚀处理的材料。
5.5.2 与冷凝热水器连接的烟气排出管和密封件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当烟管采用不锈钢材料时,厚度公称尺寸不应小于0.3 mm。采用碳钢板时厚度公称尺寸不小于0.8 mm,并应进行双面搪瓷处理。也可采用同等级耐腐蚀的其它材料制造。
5.5.3 排烟系统使用塑料排烟管或塑料密封衬套时,材料允许的最高使用温度应高于烟气温度;塑料排烟管或塑料密封衬套应是阻燃材料。
5.5.4 自然排气式器具的排烟管应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或表面进行过耐腐蚀处理的金属材料,其耐腐蚀性能应满足在室外长期使用的抗紫外线和抗锈蚀能力,金属材料的厚度应满足必要的抗风能力(在排烟管侧施加1.5kN/m2 的横向载荷)。不得使用铝制波纹管作为自然排气式热水器排烟管。
5.5.5 强制排气式、自然给排气式、强制给排气式器具所配备的排烟管或给排气管应采用厚度不小于0.3mm(公称尺寸)并符合GB/T3280中的奥氏体型钢的不锈钢材料,或厚度不小于0.8mm(公称尺寸)的碳钢板双面搪瓷处理,或与之同等级别以上耐腐蚀、耐温及耐燃性的其它材料。其密封件、垫也应采用耐腐蚀的柔性材料。
5.6.1 冷凝热交换器和可能与烟气冷凝液接触的所有部件都应用耐腐蚀材料制作或进行耐腐蚀表面处理。符合制造商规定的安装、使用和维护条件下,应达到制造商声明的使用寿命。
5.6.2 与冷凝水接触的热交换器所有部件和可能与冷凝水接触的其他部件,应使用耐腐蚀的材料或表面进行防腐处理的材料,以保证按照制造商说明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冷凝式热水器,有合理的使用寿命。与冷凝水接触的部件表面应能防止冷凝水滞留(除排水管、水封槽、中和装置和虹吸管以外的部分)
5.6.3 与酸性冷凝液接触的材料应耐腐蚀或用耐腐蚀的涂料进行涂层处理
6.1.1 敞开式燃具 敞开式燃具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6.1.2 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 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宜按表5规定选择排气筒,其连接处应有15 mm以上的重叠量;
表5 排气筒的规格
|
排气筒公称直径 |
50 |
60 |
70 |
80 |
90 |
100 |
110 |
120 |
130 |
140 |
160 |
180 |
200 |
|
排气筒内径 |
50 |
60 |
70 |
80 |
90 |
100 |
110 |
120 |
130 |
140 |
160 |
180 |
200 |
b) 按有关标准规定,在无风状态下进行检验,不得从排气口以外的地方排出烟气;
c) 按有关标准规定,在有风状态下进行检验,在正常使用状态下,排气筒内遇到上升气流与下降气流时燃烧器火焰应是稳定的。
6.1.3 半密闭强制排气式燃具半密闭强制排气式燃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按有关标准规定,在无风状态下进行检验,在正常使用状态下,不得从排气口以外的地方排出烟气;
b) 按有关标准规定,在有风状态下进行检验,当排气口受到80 Pa风压时,不得从排气口以外的地方排出烟气;
c) 燃具应有本标准5.12.2规定的烟道堵塞安全装置和5.12.3规定的风压过大安全装置;
d) 排气筒连接处不得泄漏烟气,连接处应牢固不易脱落。
6.1.4 密闭式(自然给排气式和强制给排气式)燃具 密闭式燃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外壳及给排气部分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气密性检验,密封结构的漏气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b) 密封部件的材料应为非燃烧的耐腐蚀性材料;
c) 平衡壁装式及强制给排气式燃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喷淋状态和电气性能检验,外壳内应无妨碍使用的喷淋雨水进入;
2) 给排气风帽应符合本标准5.8规定;
3) 强制给排气式燃具的排气筒接口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产生脱落;给气筒接口处连接也应牢固可靠,不得产生脱落。
6.2.1 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喷淋状态和电气性能检验,外壳内应无妨碍使用的喷淋雨水进入。
6.2.2 直径16mm的钢球不能进入到外壳内。
6.2.3 外壳应采用GB8624(A级或B1级)难燃性的材料制造并具有耐腐蚀性。。
6.3.1 台式燃具台式燃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除脚以外的其他部位不得接触桌面或台面,但不影响使用的部分不受此限;
b) 有可能翻倒的燃具,按GB/T 16411-2008中14.2进行倾斜翻倒检验,在任一方向倾斜15‘以内不得翻倒,而且可能引起火灾的部件不得移动或脱落;
c) 燃具应具有倾倒保护装置,至少应确保器具倾倒后能安全关闭燃气阀门。
d) 排气口在燃具上方时,在结构上应保证排气口不易堵塞,或在排气口处标明不准堵塞的要求。
6.3.2 落地式和橱柜式燃具落地式和橱柜式燃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除脚或燃具外壳4个底边外,其他部件不得接触台面或地面,但不影响使用的部分不受此限;
b) 有可能翻倒的燃具,按GB/T 16411-2008中14.2进行倾斜翻倒检验,在任何一方向倾斜角15以内不得翻倒,而且可能引起火灾的部件不得移动或脱落;
c) 排气口在燃具上方时,在结构上应保证排气口不易堵塞,或在排气口处标明不准堵塞的要求;
d) 烟气不应从燃具的背面及后板顶部排出,但排气口不可能被堵塞的,而且对燃具背后的壁面(墙面)采取防过热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e) 在后板顶上附近设置排气口的燃具,排气口上端与后板顶端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m;
f) 与烹调台并列安装的燃具,燃具高度(地板至顶板的高度)一般取800mm或850mm;
g) 燃具的结构应保证燃具的给排气和散热;
h) 燃具应具有倾倒保护装置,至少应确保器具倾倒后能安全关闭燃气阀门。
6.3.3 嵌入式燃具嵌入式燃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排气口在燃具上部时,应保证排气口不会产生堵塞或以文字标明排气口不准堵塞;
b) 在后板顶上附近设置排气口的燃具,排气口上端与后板顶端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m;
c) 应有防止煮沸物逸入燃具内部的措施;
d) 装入建筑物或构件内的部分应有防护外壳;
e) 固定在建筑物或构件内的部件,应保证正常使用时不产生移动,也不产生倾斜。
具有定时自动启动功能的燃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燃具的接口应采用GB/T 7306.1、GB/T 7306.2和GB/T 7307规定的管螺纹或符合要求的快速接头连接。
b) 通往燃烧器的燃气通路,应串接两个以上的燃气阀,其中至少应有一个燃气阀的功能是独立的(图D1)。
c) 应装有过热保护装置。
7.1.1 燃具接口原则上应露在燃烧器具的外边或从外边能看到的位置上。
7.1.2 使用螺纹连接时,应使用符合GB/T 7306.1、GB/T 7306.2和GB/T 7307规定的管螺纹连接。
7.1.3 螺纹连接的燃具接口,用普通配管工具便可施工,连接时不应发生破坏气密性的松动或变形。
7.1.4 使用胶管接头连接时,其形状和尺寸如图2所示,插拔胶管时不应产生损害气密性和产生有害的变形。有变向要求的胶管接头应具有变向连接的功能(设置变向接头)。软管与软管接头连接后应有安全紧固措施。
7.1.5 使用快速接头连接时,其形状和尺寸如图3所示(注:图3所示为两种规格),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按有关标准规定制造的燃具用快速接头,插拔应圆滑、连接应牢固;
b) 在正常操作时不应产生损害气密性的松动及变形现象;
c) 按GB/T 16411-2008中14.3检验燃气承插部件的气密性时,从接口处的泄漏量应小于0.07 L/h(试验压力4.2 kPa,扭力10N·cm,拉力100N);
d) 按GB/T 16411-2008中14,3检验燃气承插部件的拉力负荷性能时,应无脱离现象,而且从接口处的泄漏量应小于0.07 L/h(试验压力4.2 kPa,拉力150 N)。
燃具阀应分别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喷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能方便的安装和拆卸。
b) 应安装在外部灰尘不易附着、不易阻塞的部位。
c) 应采用熔点大于500℃的金属材料或非燃性材料,并具有耐腐蚀性能。(容积热水器大于700)
燃烧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铆接、焊接及其他部位应无影响使用的缺陷;
b) 火焰口应无影响燃烧的变形;
c) 进行搪瓷表面处理的燃烧器应按GB/T 16411-2008中15.4进行钢球冲击检验,应无脱离现象。
d) 应采用耐腐蚀、熔点大于700℃的金属材料或非燃性材料,不得有影响使用的缺陷。
大气式(引射式)燃烧器的调风风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正常使用状态下所设定的位置不得发生变化;
b) 风门调节钮应设在易于操作的位置,操作应灵活可靠;
c) 应采用熔点大于500℃的非燃烧、耐腐蚀的材料制造。
带有风机的燃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安装应牢固,正常使用条件下手不应直接接触到旋转部分;
b) 与燃烧产物接触的风机部分应有防腐蚀保护,或有耐腐蚀材料构成,应能承受燃烧产物的温度和腐蚀影响。
设置水气联动装置的燃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燃气阀应能随水阀的关闭与开启自动关闭和开启;
b) 水气联动装置应将水路和气路可靠分隔,当水路密封损坏发生泄漏时不会导致水进入燃气系统;
c) 当水气联动装置的启动控制装置失灵时,燃气通路上的燃气阀门应处于关闭状态。
平衡壁装式和强制给排气式燃具的给排气风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室外的出口处应有防鸟(或防直径16 mm钢球)进入的结构;
b) 从室外的出口处不得看到火焰;
c) 燃烧烟气不得接触到墙壁;
d) 应使用非燃烧、耐腐蚀的材料制造。
7.9.1 电火花(脉冲)点火装置
利用放电火花进行点火的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极应设置在不接触黄焰的位置(点火时除外);
b) 电极间隙、电极和点火火焰之间的相对位置,在正常使用状态下不应发生变化,安装应牢固;
c) 高压线的带电部分与非带电的金属部件间,应保证有足够的间距,或采取有效的绝缘保护措施,使点火时不得发生漏电现象;
d) 正常操作时,手有可能接触的高压线应有有效的绝缘保护措施。
7.9.2 点火装置
点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点火针对于点火火孔的位置及点火针之间的间隙应固定。
b) 点火针应有足够的连接长度。
c) 正常使用时,点火过程应不受异物的影响。
d) 非家用取暖器,直接点燃主燃烧器时,应设置点火位或点火程序,在火焰确认后,才允许增大热输入。
e) 主燃烧器意外熄火时,应自动切断主燃气通路;如取暖器采用相对密度大于1.0的燃气,还应同时切断点火燃烧器的燃气通路。
f) 当点火装置出现故障时,应不影响安全。
g) 主燃烧器保养时,应防止点火装置的错误安装。
h) 用点火电热丝进行点火的装置,点火电热丝的安装位置应保持不变,点火电热丝等消耗部件应容易更换。
具有风机驱动提供燃烧空气的燃具应装有气流监控装置。
设有稳压装置的器具,当燃气稳压装置的隔膜破裂时,在供应燃气最高压力下,燃气泄漏量不应超过70L/h,当装置与大气连通的呼吸孔直径不大于0.7mm时,被认为是满足上述要求;也可通过放散、呼吸孔加装限流装置或者将呼吸孔与燃烧通路进行并联等方式以达到安全要求。
使用人工煤气的器具应装有燃气稳压器;其他气种的器具可选用。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应装有燃气稳压器。
调压器的设计应考虑稳压或稳流;并且方便调节。
密闭式器具供暖系统应装有安全阀和压力表,供暖热水不应损坏膨胀水箱的皮膜。
热水水路系统应设置泄压安全装置,泄压压力应大于最大适用水压并小于水路系统的耐压值(不适用于供暖、两用热水器)。
限温装置包括烟气限温装置、限制温控器、安全限温器和水温限制装置等。在温度达到限温装置设定温度前,器具应进行安全动作。限温装置应是不可调节的。
使用塑料烟管、塑料连接管的排烟系统中应设置烟气限温装置。
电子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的抗扰度性能要求。
b) 浪涌抗扰度性能要求。
c) 电快速瞬变抗扰度性能要求。
带有燃气/空气比例控制的燃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为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具,其结构设计应满足使用的安全性;
b) 燃气/空气通路应采用可机械连接的金属材料或具有同等特性的材料制造。在产生破裂、泄漏时不会导致安全事故放生;
c) 燃气/空气通路的截面积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d) 通路应避免冷凝液残留,并能防止出现变形、断裂或泄漏。除非制造厂另有声明。
带有遥控装置的燃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在明显位置清晰标示防水等级,允许安装在盥洗间的遥控装置应是防水的,防水等级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b) 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或电池供电。
温度可改变,其温度设定容易而且精确。
兼作燃具旋塞阀的,原则上沿“开”的方向温度逐渐升高。
使用燃气流量调节器的燃具,如果燃气流量由制造商调节,调节器应被封闭;如果由安装人员调节,则调节器应能够被封闭。
带有额定热输入调节装置的燃具,如果该装置和燃气流量调节器是同一个装置,则制造商应在其说明书中给出额定热输入范围调节说明。
冷凝液收集和排放系统的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冷凝液收集装置和排放管应方便安装和拆卸,易于检查和清洁,不易堵塞。
b) 冷凝液排出系统的内径不小于13mm。
c) 对于水封结构的冷凝液收集装置,在安装制造商标称的最长烟管条件下,其水封深度不应低于25mm。
d) 冷凝液收集装置应保证密封性;表面不应有冷凝水渗漏。
e) 冷凝炉运行期间,冷凝液收集装置应能防止烟气泄漏。
f) 与冷凝液接触的部件表面应能防止冷凝液滞留 (除排水管、水封槽、中和装置和虹吸管以外的部分)。
g) 冷凝液排放管应作为冷凝炉的标配附件。
h) 器具应设置冷凝液堵塞监测装置。
7.22.1 熄火保护装置
熄火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燃烧器(主火或长明火)在未点燃或中途熄灭时,在有关标准规定的时间内,应能自动切断燃烧器的燃气通路,且不受其它装置的影响;
b) 非自动燃烧控制系统,火焰监测部分在火焰意外熄灭,或者监控装置自身故障时,应引发非易失锁定。
c) 火焰监测部分损坏时,应能自动切断燃烧器的燃气通路。
d) 火焰监测部分在通常使用状态下,与燃烧器的相对位置应保持不变。
e) 保护装置应具有外部故障和内部运行自检功能。
f) 感应装置发生故障或感应装置与控制装置间的连接断路时,应确保燃气阀门关闭且不能再开启。
g) 不应使用可变形的双金属热检测器作为熄火保护装置。
h) 热电式熄火保护装置应符合CJ/T 30的要求。
7.22.2 自动燃烧器控制系统
自动燃烧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点火不成功时,应导致再点火或再启动或易失锁定。
b) 如果再点火或再启动时,在点火安全时间结束后,主燃烧器仍未点燃时,控制器至少应引发易失锁定。
c) 应具有外部故障开机自检和运行自检功能。
7.22.3 防止不完全燃烧安全装置
防止不完全燃烧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有防止不完全燃烧安全装置的燃具,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b) 在正常情况下装置关闭设定值应不可调节、改变。
c) 装置发生故障或与控制装置间的连接断路时,应确保燃气阀门关闭且不会再启动。
7.22.4 风压过大和烟道堵塞安全装置
风压过大和烟道堵塞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置烟道堵塞安全装置和风压过大安全装置,在排烟管烟道被堵塞或排烟阻力过大时应能安全关闭燃气供给。
b) 在正常情况下装置关闭设定值应不可调节、改变。
c) 装置发生故障或与控制装置间的连接断路时,应确保燃气阀门关闭且不会再开启。
d) 燃烧用空气由风机提供且当风机异常时,取暖器应能正常工作或切断燃气通路。
7.22.5 燃烧室损伤安全装置
燃烧室损伤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燃烧室内压力为正压的应设置燃烧室损伤安全装置,在燃烧室内气体向外泄露时应能安全关闭燃气供给。
b) 在正常情况下装置关闭的设定值应不可调节、改变。
c) 装置发生故障或与控制装置间的连接断路时,应确保燃气阀门关闭且不会再启动。
7.22.6 自动防冻安全装置
自动防冻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自动防冻装置应能防止水路系统、冷凝水收集系统和排出系统冻结。
b) 有冻结地区应具有自动防冻安全装置。
c) 在正常情况下装置启动的设定值应不可调节、改变。
d) 安装在有冻结地区的室外型热水器应设置自动防冻安全装置。
e) 自动防冻装置的启动不应受控制器的制约。采用220V交流电源时,控制电路应与电源系统隔离;采用非安全特低电压加热工作的方式时,防冻装置的电路应进行安全隔离并至少应符合基本绝缘的要求。
7.22.7 再点火安全装置
设有再点火安全装置的燃具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7.22.8 火焰监视
火焰监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有观火孔,应能够通过反射镜、玻璃等观测燃烧器燃烧情况,可用目测观察点火状况、点火和主火燃烧器的燃烧工况。或不设观火孔,控制电路应有主火燃烧器工作状况的监视功能,并能给出必要的指示信号。
b) 燃烧器装有专用火焰检测装置,应采用间接指示方式(例如指示灯)表示是否有火焰。该火焰指示器不得用来指示任何其他故障;火焰检测装置出现故障时,应能显示故障。
c) 观火孔应用耐高温材料制成,并防止机械损坏(观火孔位于外壳以内时例外)。如使用了玻璃就应为其加框,且玻璃厚度不得小于3mm。
d) 观火孔受到高温的影响时,其可视性不应发生变化。观察火焰的镜子、玻璃或可视透明体等都应保持其光学性能。
7.22.9 过热保护装置
过热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燃具本身或其周围出现过热现象前,自动切断燃气通路;
b) 当温度恢复正常时,燃气通路也不应再自动开启;
c) 使用双金属热敏开关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d) 过热保护装置应符合GB 14536.1-2008中针对Ⅱ类装置的要求。
e) 应能在器具可能被损坏或给用户造成危险之前产生非易失锁定。
f) 应不可调节,器具的正常运行不应导致该装置的设定值发生变化。
g) 传感器与连接件信号中断时应至少引发安全停机。
h) 安全限温器应符合GB 14536.1-2008中针对Ⅱ类装置的要求。
i) 在正常情况下装置关闭设定值应不可调节、改变。
j) 安全装置发生故障或与控制装置间的连接断路时,应确保燃气阀门关闭且不会再开启。
7.22.10 门控安全装置
当器具允许使用中途开启机器的,机器应设有门控安全装置。在器具停止运行前,应能防止门被打开或当门开启时,应自动停止运行并自动切断燃气通路。
8.1 使用市电燃具的防水等级应符合GB 4208的规定,防触电等级应符合GB 4706.1的规定。
8.2 使用直流电源的燃具所用电池应符合GB/T 8897.2的规定,并应容易更换。
8.3 使用电子控制器的燃具应符合CJ/T 421-2013中第5章的规定。
8.4 装有电机的燃具应按GB 4706.1-2005中19.7~19.10的规定进行试验。
8.5 电源连接线和外部软线应符合GB 4706.1-2005第25章的规定。
8.6 燃具内部布线应符合GB 4706.1-2005第23章的规定。
8.7 燃具接地应符合GB 4706.1-2005第27章的规定。
8.8 带有电子电路的燃具,按适用情况应符合GB 4706.1-2005中19.11、19.12的规定。
燃具外观应完整、匀称,外观不得有明显的损伤,如划痕、裂纹、喷涂不匀、掉漆及其他缺陷。
应在燃具明显的位置以耐久方法标出下列各项:
a) 燃具的名称及型号;
b) 使用燃气的类别和代号;
c) 燃具热符合(kW);
d) 额定电压(V);
e) 额定功率(W);
f) 额定频率(Hz);
g) 制造年月或代号;
h) 制造序号;
i) 制造厂家名称或代号;
j) 安装场所及室内型燃具的给排气方式名称或代号。
注:
1.b)中的燃气类别和代号指GB/T 13611中规定的燃气类别和代号;
2.c)中的燃具热负荷指额定热负荷;
3.d)、e)、f)中仅限于使用交流电源的燃具;
4.j)中的安装场所表示仅限于室外型,“室内型燃具的给排气方式名称或代号”是指半密闭式和密闭式燃具。
10.2.1 使用标志
对不能判断的点火、灭火、调节等操作,应采用耐久方法在燃具明显处简明标出使用方法。
10.2.2 使用注意事项
应将下列事项标示在燃具上:
a) 使用说明书要求的使用事项;
b) 不得使用燃具上未标出的其他类别燃气的有关事项(仅限于移动式);
c) 确认点火、着火、灭火等有关注意事项(仅限于操作现场可进行确认的燃具);
d) 排烟温度超过260℃时的有关注意事项及安装上的注意事项,(仅限于半密闭式和密闭式燃具);
e) 有关换气的注意事项(仅限于敞开式和半密闭式);
f) 有关检查、清扫的注意事项(仅限于使用者能易于检查、清扫的燃具);
g) 与可燃物的间隔距离(仅限于厂家指定的间距小于有关燃具标准中规定的与测温板(木壁)之间距以内的情况)。
器具上应有醒目的专用警示牌,且应牢固、耐用,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a) 不应使用规定外的的其他燃气;
b) 通风要求及安装环境;
c) 使用交流电的器具应安全接地;
d) 安装前应仔细阅读技术说明书;
e) 用户使用前应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
燃具应附有记载下列事项的使用说明:
a) 使用燃具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所用燃气及适用燃气类别的注意事项;
2) 使用场所、位置及防火方面的注意事项;
3) 操作注意事项。
b) 燃具安装注意事项:
1) 橡胶管连接燃气的要领及注意事项;
2) 部件组装和安装等的操作要领及注意事项;
3) 使用隔热板时的安装要领及注意事项;
4) 有换气设备、排气筒、给排气筒等设施时的安装要领及注意事项;
5) 使用交流电源时的连接要领及注意事项;
6) 排烟温度超过260℃时,对排烟温度及其安装上的注意事项(仅限于半密闭式及密闭式)。
c) 燃具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
d) 日常检查、清扫时应注意的事项;
e) 简单故障与异常情况的识别方法及处置方法事项;
f) 故障、修理的事先联系事项;
g) 燃具的规格事项。
耐腐蚀性金属材料见表A.1。
表A.1 耐腐蚀性金属材料
|
类别 |
名称 |
标准 |
|
铸件 |
铁 |
GB/T 9439 |
|
铜 |
GB/T 13819 |
|
|
铝 |
GB/T 9438 |
|
|
压铸件 |
锌 |
GB/T 13821 |
|
铝 |
GB/T 15114 |
|
|
铜 |
GB/T 15117 |
|
|
不锈钢材料 |
钢管 |
GB/T 3090 GB/T 14975 GB/T 14976 |
|
钢板及钢带 |
GB/T 3280 GB/T 4237.1-2015 YB/T 5310 |
|
|
钢丝及圆钢 |
GB/T 4240 GB/T 1220 |
|
|
表面处理钢材 |
镀锌板、带 |
GB/T 15675 |
|
铝及铝合金材料 |
板材几带材 |
GB/T 3880.1 |
|
管材 |
GB/T 4437.1 GB/T 6893 |
|
|
棒材及型材 |
GB/T 3191 GB/T 6892 |
|
|
铜及铜合金材料 |
板材及带材 |
有关标准 |
|
管材 |
GB/T 1527 |
|
|
棒材 |
GB/T 4423 |
|
|
线材 |
有关标准 |
|
|
注:壁厚大于2mm的铸件认为是耐腐蚀性材料 |
||
B
B
燃具结构强度及试验方法:
B.1 燃具部件厚度的最小公称尺寸
燃具部件厚度的最小公称尺寸见表B.1。
表B.1 燃具部件的最小公称尺寸 单位为毫米
|
材料 |
燃烧器 |
燃气通路 |
面板及外壳 |
水通路 |
燃烧室 |
传热筒 |
|
|
管 |
容器 |
||||||
|
铸件 |
3.0 |
3.0 |
- |
- |
- |
- |
- |
|
压铸件 |
1.5 |
1.5 |
- |
- |
- |
- |
- |
|
不锈钢 |
0.3 |
0.3 |
0.4 |
0.4 |
0.4 |
0.3 |
0.5 |
|
表面处理钢材 |
0.5 |
0.5 |
0.5 |
- |
1.0 |
0.5 |
1.0 |
|
铝及铝合金 |
- |
1.0 |
1.0 |
1.0 |
1.0 |
- |
- |
|
铜及铜合金 |
1.0 |
0.5 |
0.5 |
0.5 |
0.5 |
0.3 |
0.5 |
|
注:1.贮水容器、燃烧室、传热筒水的工作压力小于0.1 MPa 2.表面处理钢材包括搪瓷等经防腐处理的钢材。 |
|||||||
B.2 承压贮水容器
承压大于或等于0.1 MPa的贮水容器厚度的最小公称尺寸,采用不锈钢材料时,厚度不得小于1.2mm;采用表面处理钢材时,厚度不得小于2.0mm。
B.3 整体结构的强度检验
按图B.1要求,将燃具卡牢在底板上,然后将500N的水平分力施加在燃具底板上,其力的施加值可用拉力表(弹簧秤)或类似的仪器测定。可借助于放置在燃具变形最大的比较器(千分表)测量变形现象。燃具外壳上不应产生2.5 mm以上的短暂变形,这种变形是在力的方向与水平面上测量的。
圆形和其他外形燃具可参照图B.1的规定安装,并应按上述要求进行检验。
按图B.1要求进行燃具结构强度试验时,测量变形时所施加力的时间每次为1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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